“北京石材行业协会”是经“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批准,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办批准筹备登记设立,是北京石材产业唯一具有“市级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本协会以维护北京石材企业利益,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以及天然石材的工程应用,维护首都石材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公平竞争,促进北京石材业的联系交流和行业整体发展为宗旨。“北京石材行业协会”在国内同行业中率先倡导:“人必归业,业必归会;规范管理,服务行业。”按照新型社团组织原则,创新内部管理模式,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规范社团组织的管理体制,开拓社团组织的崭新局面。更好为首都石材产业的规范与发展做出卓越贡献!
北京石材行业协会章程
2009-1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石材行业协会(简称:北京石材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Ston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BSIA”。
第二条.本团体由北京地区从事石材加工、科研、设计、施工、销售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积极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促进北京市石材行业可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国内石材行业的规范与发展做出卓越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围绕石材行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谋划石材行业整体发展思路,制定相应的行规行约,促使该行业向规范、有序、健康方向发展;
(三)反映会员要求,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单位市场行为,全方位为会员企业公正、公平服务;
(四)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组织开展技术经验交流和人才培训,以及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成员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
(五)充分利用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广泛联系国际组织和机构,增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组织开展国际经贸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扩大石材出口及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的各项活动及有关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六)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会员单位形象;组织、举办国内外展览会,组织会员单位在国内和国外参观学习、协助企业开拓市场;
(七)采用多种方式及渠道,组织会员企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资质培训,为成员企业培养和引进技术与管理人才,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八)组织会员企业搞好综合环境整治,采取节能环保措施,杜绝石材业污染;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会员单位的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保护和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维护成员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
(十)倾听会员企业的呼吁,引导、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活动。
(十一)建立、健全相应制约机制,评定、界定行业违规、违约行为,接受并处理行业内投诉,对违规、违约行为进行通报、公示曝光;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市石材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国家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通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根据行业规模状况和协会工作的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依据本行业协会工作需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的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 2009年3月1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会 长: | 杨国恩 |
执行常务副会长 | 刘嘉玮 |
常务副会长: | 黄金阶 吕振宗 李其量 |
黄 坚 金 军 庄政策 | |
吴 介 陈顺鑫 | |
副 会 长: | 吴兴源 徐 群 张士辉 |
翁伟华 林国权 苏永久 | |
王明忠 林小猛 黄辉源 | |
黄秋芝 孟祥国 庄为民 | |
秘 书 长: | 李明莉 |
常务副秘书长: | 马振平 |